独家:低速电动汽车与电动低速汽车
发布时间:2015-04-06阅读数:930
2013年9月17日,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能源局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小编细读《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发现该《细则》第二条第九款有如下文字: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 60%左右。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红色部分该如何理解?
1、 在农村地区积极发展电动低速四轮汽车,同时也发展电动三轮汽车、电动低速货车。
2、 在农村地区积极发展电动低速汽车,这个电动低速汽车仅指电动低速三轮汽车、电动低速货车,不包括电动低速四轮汽车。
小编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
但不管是第一种理解,还是第二种理解,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东、山西六省市的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是正式写入了六部委的文件。
2013年9月17日印发的文件,到现在已经18个半月,电动低速汽车面临的境遇又如何呢?
2015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机械装备处处长李钢说:“低速电动汽车属于违法产品,不属于新能源汽车范畴。这类产品,迟早会被淘汰”。
六部委联合印发的文件效力要小于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机械装备处处长么?这从逻辑上说不通。
我们来看看“电动低速汽车”与“低速电动汽车”的区别在哪里?
电动—低速汽车:从低速(载货)汽车的定义推论,电动低速汽车仅包括电动三轮汽车和电动低速货车。
低速—电动汽车:速度低的电动四轮汽车。
生产工艺更加复杂,相对技术含量较高的“低速电动汽车”是违法产品,垃圾技术,不属于新能源汽车,迟早会被淘汰。而工艺更简单、技术含量更低的“电动低速汽车”却属于六部委文件里要积极在农村推广的产品。
小编是彻底晕菜了,对大发改委的智商+逻辑佩服的五体投地。转载电动汽车大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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